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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厅执法副局长为何欺骗组织? (调查之五)
时间:2007年08月27日 作者:程 敏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新盖大耧 摄影/程敏

    中国正义反腐网【浙江讯】2005年,浙江省纪委鉴于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地方对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入股的行为把握不准,为此专门向中央纪委作了请示后,向各地纪检部门及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发出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干部投资行为有关政策的函》,明确认定:投资入股也是一种经商、办企业行为,应明确予以禁止。 

    虽然说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党政机关掌握着重要信息,把握着政策精神,如果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活动,就意味着权力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抑制平等自由竞争,有的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早在1986年,党中央就出台了中发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五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预防腐败、防止权力寻租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试行)》等都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公务员法》也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大厅门口 摄影/程敏

    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钟天明妻子是大股东

    方蓉蓉,女,浙江大学后勤工作,系事业单位,与钟天明系夫妻关系。

    钟天明,男,43岁,中共党员,原系浙江农大团委书记(现并入浙江大学),1995年调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任土地执法监察处副处长,2000年8月31日起任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分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方蓉蓉系夫妻关系。

方蓉蓉在新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浙江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15万元

    1999年5月18日,浙江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股东会第15次会议,会议决定方蓉蓉出资10万元,进入公司董事行列。

    根据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宏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验资报告反映,方蓉蓉在新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浙江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15万元,占该公司的23%股份;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出资。(其中15万元现金出资,99万元多购买众大公司的资产),资金是否到位?用99万元现金(虚假,实际上一分未出)去购买没有实际价值的所谓资产,再用该实物资产作为投资,获取项目公司的股份,购买收据是方蓉蓉亲自填写。

    方蓉蓉在众大10万股本金,实际由众大公司余炳辉安排出纳员从公司账上提取的现金打入到方蓉蓉名义帐户。此举涉嫌侵吞、挪用、贪污国有资产(众大公司是国有资产)。

    在妻子积极参与房产开发过程中,作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钟天明功不可没,在审批土地和注册成立浙江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个过程中,钟天明都亲自参与,经常在办公室联系电话、打印、复印有关材料,根据浙江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宗鑫交待,公司与钟天明实际上是合作关系。帮助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地目的,是以妻子名义轻易获得125万元的股份,经营房地产开发得到更多的实惠。

    1995年钟天明调入省土地管理局工作,1996年,原浙江农业大学下属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国有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协议受让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90亩土地,一直未开发。随着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升温,该公司急于想开发九堡地块。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杭州市对类似九堡地块(搞房地产),已停止办理协议出让,必须由政府收购储备,依法公开出让。当时,众大房地产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杨宗鑫(曾经是钟的老师)与钟天明商量合作开发九堡地块。钟天明承诺帮助把九堡地块不通过公开出让批下来,以此为筹码,众大房地产公司答应给钟天明股份。为此,钟天明在整个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和执法局副局长的权利,不但自己在省厅和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四处活动,而且还以其“妻子要下岗”为由,欺骗、催促省厅有关处室同志帮助其说情。通过钟天明的积极努力,2002年9月就博爱地块获得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协议出让。

    2000年10月,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按双方约定,钟天明是国家干部,不便自己出面,就把其妻子方蓉蓉(在农大后勤服务公司工作)借用到该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公司章程规定:钟天明以其妻子方蓉蓉名义出资115万元股份,其中99万元是采用欺骗的手法,由其妻子方蓉蓉开具虚假发票,以方蓉蓉的名义购买按规划要拆除的原众大房地产公司的违法建筑,再以所谓的“实物”形式入股(这是一种弄虚作假的注册资金和注册行为),其余15万多元股本金由杨宗鑫出资的。钟天明实际上一分钱未出,就占了众大房地产公司23%的股份。此外,众大房地产公司又给予了钟天明的妻子10万元干股。众大房地产公司给与钟天明的妻子10万元干股,是由该公司经理余炳辉让出纳从财务上取出现今后,再以钟天明妻子的名义以现金入股的。

    钟天明妻子方蓉蓉开发的房产,多次以较低价格出售给省政府多名官员。在全国著名外逃贪官中,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问题上,他们提供了巨额资金转帐到杨秀珠女婿公司帐户,收取高档名贵国画贿赂官员,这些均从钟天明妻子方蓉蓉所在—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而从中捞到过好处的官员,此时,纷纷出面阻挠钟天明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质是拼命保护自己。

    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究竟在为谁执法

    钟天明利用职务,帮助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不但得到了中发房地产公司115万元的扼干股和九堡地块23%的开发获利权。而且还得到了众大房地产公司给予的10万元干股。但是,钟天明一直向组织隐瞒以妻子名义在房地产公司占有股份的实情。

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等级表

    2001年11月20日,钟天明在填写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等级表》中写到:“妻方蓉蓉,1994年起从原农大后勤服务总公司借调至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实际上,其妻子已经是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钟天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所拥有股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利益,致使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将国有土地变为个人所有。

    钟天明同期积极为众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活动,并批准获得了九堡90亩土地使用权,从中谋利,却使国有资产流失近5000万元。

    九堡90亩地块未经公开出让,而是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协议出让,每亩土地出让金仅为70万元。按当时九堡地价,每亩已达到150多万元,仅此一项国有资产就白白流失7000多万元。

    执法局副局长钟天明利用手中职权,象变戏法一样玩转所需的土地指标,国家土地在他眼里就如同探囊取物一般。1999年12月21日,他向温州市平阳、苍南两县国土资源局原负责人打招呼,使他们违心签署远远以低于当时市场价用地20000元/亩补偿标准,公权私用让钟天明感到处处有空可钻,大有便宜可捞。

钟天明利用手中职权在温州市平阳、苍南两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折底,建设用地补偿指标调剂协议上两局均未盖公章?

    2000年3月23日,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对众大房地产公司只作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一直未履行,逾期不缴也未按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一切的背后,均是钟天明以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身份做工作,致使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呈了一张废纸,国家应收的罚款流失上百万元。

    按规定众大房地产公司应缴土地纳滞纳金600万元,由于钟天明四处找关系说情,为其减免近30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将已发给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给中发房地产公司,致使该块土地由国有土地性质变为个人股份公司。(据了解,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开始不同意变更,后钟天明直接找市局领导做工作而成)。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在向杭州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中,有670万元是通过贿赂九堡镇镇长王云龙,用虚假汇票抵付的。为此,该公司经理杨宗鑫和九堡镇镇长王云龙分别被省检察院拘捕,王云龙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杨宗鑫现取保候审。

    利用职权,帮助浙江中发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指标,收取该公司的本田轿车一辆和在苍南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资金。

    2001年,钟天明亲自出面,陪同浙江中发房地产公司经理杨宗鑫以苍南县土地管理局的名义,到龙游县土地管理局低价购得土地指标1000亩,其中部分指标转手给苍南有关单位,从中获利数百万元。为此,杨宗鑫给了钟天明部分资金,作为钟天明投在该公司在苍南的房地产项目的资金。

中泰公司的高级轿车车牌:浙A·38602 实为钟天明占有

    2002年春节前,在钟天明多次催促下,杨宗鑫兑现承诺,从转卖指标的获利资金中,由钟天明亲自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本田轿车(浙A·38602)。车子挂在公司户,实为钟天明占有,钟天明每天上下班都驾驶该车。汽车所需费用都以其妻子名义在公司报销。直到2003年4月,公司经理杨宗鑫拘捕,钟天明已经报销近2万元。此外,由于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上是钟天明参与合作开发的,成立后,钟天明经常在公司报销费用,直至春节期间所收受的礼卡也拿去还钱,至少换了数千元。此外,钟天明还收受杨宗鑫手机一只,空调一台。在公务活动中常有收受礼金、礼卡和礼物,到基层报销发票的情况,如2000年“五一”节,钟天明带家人到东阳玩,不但由东阳土地管理局接待,而且还报销在杭州平时吃喝的餐饮发票近两千元。

    钟天明身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国家机关干部,其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变相的权钱交易,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影响极坏。其行为属违法违纪依法应予查处。但是,省国土资源厅党组至今仍然置之不理。个别领导还认为钟天明没有问题,拿“干股”是其妻子的事,认为“干股”只是空的,还没有拿到钱,不好定,甚至还以执法局工作忙需要等理由为其庇护。至今,钟天明不但在执法局重要岗位主持工作,还公开讲自己“没问题”,是有人在搞他。现在,钟天明已经退出了股份和汽车,而且,由于长时间不处理,使钟天明有充足的时间为其违法行为开脱摆平。

    党纪国法对执法副局长钟天明就无可奈何吗?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款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条例》怎么会说废就废呢?显然是下面的“歪嘴和尚”,有意或无意地把经念歪了。官场商场必须分离,国家公务员必须禁止经商办企业,否则只能是官场腐败,污吏丛生,官商勾结作祟,市场混乱无序。在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前些年,全国性的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之风曾一度甚嚣尘上,中央三令五申,地方层层查禁封堵,经过几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遏制住。刚刚安生几天,岂能再让其反复回潮?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这些内容,应当说把握得比较准确,政策界限也比较清楚。总的来说,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就是重申和提出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就是强调既要坚决查处权钱交易的案件,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用权为公、廉洁自律。

    《规定》第二条说,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干股”。所谓“干股”,就是官员仰仗着手中的权力,无需投入分文便可拥有的“股份”。

    与之前相关规定一脉相承的是,给官员的子女亲属等安排工作,但其亲属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一并列入违纪范围。

    国家正在进行的大规模反商业贿赂活动,也给纪委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如今商业贿赂的花样正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执政党的反腐措施从反明显腐败向反纵深的隐蔽性腐败发展。

    2007年7月8日,为配合中纪委反腐工作,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文,明确“收受干股”等十种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中纪委下发“八项禁令”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再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期权寻租”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

    最高司法机关8日发布的《意见》则在严格把握“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这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其中由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它“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均应以受贿论处。

    《意见》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司法机关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兼得。既然是从政为官者,就莫要做发财的梦;既然是当了国家公务员,就别想经商办企业。想经商发财,不是不可以,但要先把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的那身象征国家尊严的“红罩衣”脱掉,对那些违法违纪者国法决不轻饶。【作者:程敏】

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钟天明妻子方蓉蓉简历

    方蓉蓉,女,出生1967年,1978年至1980年在建国南路小学就学,1980年至1983年在红星中学就学,1983年至1985在杭州第十中学就学,1985年12月份至1995年9月份浙江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1995年10月份至今浙江众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成了大股东。

厅长王松林办公电话:0571-88877999

手机:13868035688

执法局副局长钟天明办公电话:0571-88877936

手机:1360571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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